负责人(主任)、高级合伙人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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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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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

江苏省

业务领域:

商业纠纷


倪同木,男,1966年8月生,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一级律师。自1995年开始执业,曾担任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0年10月作为创始合伙人之一成立锦天城南京分所,目前担任锦天城执委、南京分所注册主任、党总支书记。
倪同木律师专注于公司股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等金融业务以及国内外贸易投资等领域的诉讼与仲裁业务,成功代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所涉标的额达数百亿元。其还为政府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为国有和民营企业集团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代理某(BVI)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79号《裁决书》(执行标的2.2亿元),并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与此同时,向南京中院就其对某(BVI)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提出异议。北京四中院经开庭审理后,向贸仲委提出了重新仲裁的建议。贸仲委接受了北京四中院的意见,同意对本案进行重新仲裁。南京中院随之裁定终止对不予执行案的审查,终结执行,并解除对某(BVI)公司所有资产的查封冻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亦终审裁定解除了对某(BVI)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出境和限高措施,从而全面实现了某(BVI)公司提出的委托目标。
  • 代表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两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提起新的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成功促使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就两起案件一揽子调解的建议,最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成功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
  • 代理某外资银行苏州分行诉常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的额为2.49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 代理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诉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常熟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促使对方当事人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天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主张的2亿元仓储货物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武汉海事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达成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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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年9月25日取得《律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09566080201)

  • 中国法学会会员
  • 江苏省法学会会员
  •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 1986.09-1990.06,苏州大学,文学院,英语,文学学士;
  • 1990.09-1992.06,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学学士;
  • 2001.09-2004.06,苏州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
  • 2006.09-2014.06,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法学博士。